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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政發〔2023〕5號
綏寧縣人民政府
太陽集團tyc539印發《綏寧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屬、縣直各單位:
《綏寧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綏寧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綏寧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增強公民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提高公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務院太陽集團tyc539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基本方針。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
第五條 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縣委辦、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綏寧分局、縣教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縣鄉村振興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縣林業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民政局、縣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指導開展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文明衛生單位等創建活動,指導開展健康教育、農村改水改廁、重大疾病防治、城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五)督促、檢查和評價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縣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履行社會衛生工作職責和辦理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為保證愛國衛生工作正常開展,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實行愛衛會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
第九條 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重點解決愛國衛生中的突出問題。每周星期五下午為城鎮衛生大清掃日,重點搞好辦公樓、住宅樓內外和責任區的衛生。
城鎮各單位和住戶應建立和完善義務衛生勞動制度,嚴格執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室內衛生達標”和衛生責任區制度。各級愛衛會、村(居)委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轄區內的單位、住戶衛生進行監督、檢查、評比。
第十條 廣泛深入地開展創建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戶、文明衛生小區和文明衛生單位活動。
縣城所在地的鎮應按照衛生縣、衛生鎮、衛生村相應標準,加強愛國衛生組織、健康教育、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場所、集貿市場和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傳染病防治、城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單位和居民區及村(寨)衛生的管理工作,加快城鎮基礎衛生設施建設,落實各項衛生制度,提高整體衛生水平。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開展創建文明衛生小區活動。社區(村)要按照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職責分工,切實抓好轄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經常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活動,治理臟、亂、差,使居民小區綠化達標,秩序良好,環境衛生整潔,食品衛生合格。轄區各單位都應主動配合鄉鎮、社區搞好文明衛生創建工作。
鄉(鎮)居民戶和農村村民戶要積極開展創建文明衛生戶活動,爭當文明衛生示范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文明衛生單位標準,健全愛國衛生組織,完善衛生管理制度,加強有關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衛生管理,搞好室內外衛生和衛生責任區環境衛生,提高單位文明衛生水平。
衛生創建活動是各級愛國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縣愛衛會要加強對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文明衛生小區和文明衛生單位的考核、命名和管理。取得衛生創建稱號的,可作為創建文明縣、文明鎮、文明村和文明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鄉(鎮)、村應當結合鎮村建設規劃整治環境,逐步改善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環境,以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無害化衛生廁所和除害防病工作為重點,加強對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絡。縣級要逐步建立健康教育機構,配備相應的健康教育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配備健康教育專(兼)職人員,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公民衛生素質。
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縣融媒體中心、電視臺等新聞單位要開設健康教育專欄專題節目。
抓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在公共場所開展實施全面禁煙活動,經常利用各種形式普及吸煙有害健康的知識。
公民應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動,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檳榔渣、甘蔗渣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不亂貼廣告、標語,不亂寫亂畫,不亂搭亂建,不亂擺亂設,不亂堆亂放,不亂挖亂種,不損壞草木。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生物制品企業、屠宰場等單位的有毒、有害廢棄物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從事基礎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基建工地衛生管理,及時處理建筑垃圾,清除蚊蠅孳生場所。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委員會應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消除其孳生場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之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藥品、工具的工本費,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六條 全縣每年春、秋兩季開展統一滅鼠活動和夏、秋兩季滅蚊、滅蠅、滅蟑螂活動。各單位要加強常年滅鼠工作和防鼠設施建設。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業的單位及業主,存放食品與糧倉的庫房和食品操作間,要完善滅、防鼠設施建設,做到地面硬化,門窗鐵網化、門底鐵皮化、下水道(地溝)和通風口孔洞網狀化。
第十七條 加強對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藥品、工具管理。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毒鼠強、氟乙酰氨、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殺滅病媒生物的劇毒藥品和假冒偽劣藥械。
縣城、鄉(鎮)政府所在地滅鼠由各級愛衛會負責組織,農村農田、農戶滅鼠由農水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城區范圍內嚴格限制飼養家禽家畜。
第十九條 禁止在工作場所和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餐飲場所;
(二)理發店、美容美發店、沐浴場所,沐浴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浴、汗蒸館、足浴、嬰兒泳館等;
(三)黨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含網吧)、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有明顯禁煙標志。
第三章 監 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新聞輿論、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縣愛衛會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負責各級愛衛會委托的愛國衛生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應配戴標志,出示證件。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需要進行現場記錄的要及時登記、照相或錄像。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及其愛衛辦要定期或不定期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監督、制止、舉報的權利。新聞部門有權如實進行公開曝光批評。
縣愛衛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要及時受理,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要通知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達到衛生鄉鎮和文明衛生單位標準的,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或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后因衛生質量下降而名實不符的,由授予榮譽的機關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拒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的,縣愛衛會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縣愛衛辦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有侮辱、威脅或毆打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或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