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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寧縣人民政府太陽集團tyc539印發《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件名稱: 綏寧縣人民政府太陽集團tyc539印發《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4305270003/2023-07817  
公開目錄: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 公開責任部門: 綏寧縣
發文日期: 2023-03-21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生效日期 : 2023-03-21 有效期: 2028-03-21

SNDR—2023-00002

綏政發〔20232

綏寧縣人民政府

太陽集團tyc539印發《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

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屬、縣直各單位:

現將《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綏寧縣人民政府

                                                       2023321

(此件主動公開)

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行政復議工作,明確行政復議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準確、及時、合法地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司法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對外使用“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復議辦)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  縣復議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下單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鄉鎮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縣人民政府或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其他應當由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通過指定的互聯網渠道或者郵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有必要時,縣復議辦可以通知申請人到現場進行身份核對。

第七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縣復議辦應當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退回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并記錄在冊。

第八條  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縣復議辦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但不屬于本級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九條  縣復議辦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縣復議辦提出延期提交的書面申請。縣復議辦準許延期提交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時限內提交。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ǘ┍簧暾埲俗鞒鼍唧w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ㄈι暾埲颂岢鰪妥h理由的答復;

 ?。ㄋ模┢渌麘斴d明的內容。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同時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未規定申請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縣復議辦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選擇;如人民法院已經立案,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決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縣復議辦應當在批準后3日內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縣復議辦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縣復議辦同意委托鑒定的,應當組織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并制作《行政復議鑒定委托書》,將鑒定需要的物品、材料等附送鑒定機構。

鑒定費用依法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者行政復議人員在審查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縣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由縣司法局承擔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股室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無權處理的,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行政復議程序中止。

第三章 審理和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經縣復議辦審查同意的;

  (二)縣復議辦認為需要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的。

第十八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參加,并確定其中1人為主辦人。

第十九條 審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邀請縣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成員參與案情討論,提出咨詢意見,咨詢意見作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參考,不對外公開:

(一)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縣復議辦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進行。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復議辦準許,被申請人可以補充相關證據:

  (一)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到的證據,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

 ?。ǘ┥暾埲嘶蛘叩谌嗽谛姓妥h過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第二十二條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行使裁量權不當的;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的。

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該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二十九條  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但是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文書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決定受理、轉送申請、補正通知、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等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的程序事項,由縣司法局分管負責人審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縣司法局負責人審批。

 (二) 決定不予受理、終止審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責令限期履行復議決定或者達成行政復議調解的,由縣司法局負責人審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縣長或者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職責、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予賠償的、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縣長或者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鞣疆斒氯嘶厩闆r;

  (二)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ㄈ┍簧暾埲说拇饛鸵庖姡?/font>

 ?。ㄋ模┑谌说拇饛鸵庖姡]有第三人的除外);

 ?。ㄎ澹?/font>經復議查明和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

 ?。┬姓妥h結論;

(七)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期限。

第三十二條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后,法定起訴期限內申請人、第三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自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的除外。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縣司法局審查同意,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審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組織聽證:

(一)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縣復議辦認為有必要聽證的。

第三十六條  聽證由一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行政復議輔助人員任記錄員。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

第三十八條  聽證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當事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不得擾亂聽證秩序。

第三十九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交當事人及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當事人或者證人拒絕簽字確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四十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調解、和解方式結案: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

 ?。ǘ┥婕靶姓r償或行政補償糾紛的;

(三)依法可以采用調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調解申請,口頭提出的,應當記錄在案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縣復議辦也可以根據行政爭議的具體情況向當事人提出和解建議。調解過程中,縣復議辦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第四十三條  調解、和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當事人對調解、和解事項具有處分權;

(三)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調解內容或和解協議可能影響第三人的權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接受或在和解協議上簽名予以明確認可。

  第四十四條  縣復議辦進行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應當經當事人確認以后簽名。

第四十五條  調解達成一致的,縣復議辦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制作行政調解書的,在調解筆錄上予以注明,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達成和解的,在向縣復議辦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同時,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h復議辦確認和解協議的,下達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和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未被確認準許的,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章  復議文書送達、歸檔和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向當事人發送行政復議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采取郵寄送達的,按照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上所注明的地址或行政復議文書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所確認的地址郵寄。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應當將審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五十條  行政復議案卷整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臅牧淆R全,一案一卷;

 ?。ǘ┚韮任臅牧习错樞蚺帕小⒕幠?;

(三)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內目錄按要求填寫,字跡清楚、規范。

第五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外,縣復議辦應當將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監  督

第五十二條  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經縣長或者常務副縣長批準,可以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同時,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做好善后工作,并將情況報縣司法局。

第五十三條  縣司法局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經縣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縣司法局可以向被申請人制發《責令履行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第五十五條 被申請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縣司法局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太陽集團tyc539行政復議期間有關“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六十條  本規則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載:綏寧縣人民政府太陽集團tyc539印發《綏寧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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